第1282期:《河南大学报》

以法观宋——宋代法律文化透视


   期次:第1282期   作者:罗小宇   查看:164   

中央集权制度是一种国家政权的制度,以国家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削弱地方政府力量为标志的政治制度。 这种制度通常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提并论,然而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必然联系。





  “开封有个包青天,铁面无私辨忠奸……”提到包拯,大家的第一印象就是铁面无私,秉公司法。他廉洁公正、不附权贵、英明决断、敢于替百姓申不平的光辉形象早已深深烙在人们心中。他生活在北宋,一个在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文化教育、科学创新高度繁荣的时期,而繁荣的经济文化必然会促进国家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法制在这一时期同样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体现着这一时代的特色。
  一、立法概况宋代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宋刑统》、编敕、令、格、式、编例、条法事类,以上几种法律类型形成了宋代法律的基本框架。《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共计十二篇,律五百零二条及其疏议,二百一十三门,连目录三十一卷。《宋刑统》受唐律影响较大,除了个别要避讳的字外,内容和唐律基本一致,除了大量本朝的诏敕外,也收录了唐朝的一些法令和诏敕作为参考。宋代“编敕”,是编纂历年所颁敕文的立法活动,由此所产生的敕文集也称编纂。编敕属于一般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广义的编敕包括各个部门法性质的敕文集,狭义的编敕特指刑事敕文集。令、格、式是《刑统》、编敕以外最主要的三种法律形式,是刑法以外的各种部门法。令是从正面指令人们应为、不应为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刑罚规定,违者按《律》《敕》中对应条文所规定刑罚制裁。把对审判有指导意义的判例编纂成集的立法活动,叫做编例,由此而产生的这种案例集也泛称“编例”。编例成为南宋的判例法,并有取敕而代之的气象。条法事类是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事项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敕、令、格、式、申明等。
  二、民法、诉讼法发达由于我国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我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种刑法和实体法,针对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的法律却是较少,但是随着宋代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宋代的社会经济相比之前已经有了飞速的发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的萌芽已经产生,各种夜市、草市也逐渐增多,这样就带动了人与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在频繁的经济往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民事的纠纷,这时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的制度来对于人民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和约束。此外,宋代频繁的人口迁移也带动着宋代的房屋买卖和典当等行业的发展,由此也使得北宋社会的民事关系更加繁多复杂,为了更好地进行民事之间的管理,宋代统治者先后颁布了各种关于民事事件的调整法律,也制定了较为合理的诉讼法律和诉讼制度。民法和诉讼法的相继出现,体现了北宋时期经济的繁荣,这也是宋代在立法方面的一个重大的飞跃,对当今民事方面立法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方面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就是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权利的扩大。宋代商品经济发展,妇女的社会性劳动进一步增强。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带动了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变化。在婚姻关系中,宋代妇女的法定离婚权冲破了“七出”“义绝”的范围,离婚的主动权有了明显增大。随着人们对妇女贞节观认识的变化,社会各阶层对妇女的再嫁表现出积极的支持态度,在法律上表现为维护妇女再婚自由权的立法相应增多。同时,宋代在财产继承法等方面的制度也非常完备,这反映了宋代对私有权维护的深化程度和法制特色。
  三、重视证据,以据断案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科学技术相对来说并不发达,因此大部分时候的断案依据是凭借审判人的主观评断,这样的断案方式很难保证真正能够得到事实的真相。而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我国许多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出现的。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尤其是法医学方面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宋代在进行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更加重视证据的作用,采用证据作为断案的依据成为当时宋代法律制度的一项明确规定。宋代的法律制度要求在断案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证,如果没有物证,那么就不能进行断案;如果判断的是刑事案件,则需要先找到行凶的凶器以及被害人的尸体等,才可以进行定案;处理民事案件则需要白纸黑字的契约作为凭证,才能够进行断案处理,比如说双方的债务问题,需要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对于双方的责任进行评定。同时为了确保契约的真实性,审判官还能够对于契约的真伪进行辨别,确保最终审判结果的准确性。
  四、皇权干预审判由于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皇位,因此宋代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开始不断地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就是皇帝直接参与立法,通过颁布众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对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时皇帝直接干预许多的审判活动,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宋太祖时期皇帝就开始每天亲自参与到监狱中的囚徒管理等事务当中,而在宋太宗时期,皇帝直接设置了审刑院,并且由皇帝直接进行管理;在仁宗时期,宋仁宗也经常直接进行相关案件的审判。皇帝直接参与到法律审判的过程中是宋代加强中央集权的重要体现。
  宋代的法律制度相比我国古代其他的朝代有着明显的独特之处,并且这些独特之处从我们现代社会的角度来看,都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归根结底还是得益于宋代社会的经济发展的繁荣,相关的制度进步也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宋代社会政治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宋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对于我们如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系法学院2020级本科生)